2005年10月2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泄愤放火烧自家房 危害公共安全属犯罪
  陈先生问:
    去年3月,家住平房的宋某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,后遭妻子用棍棒打。宋某一怒之下,认为受到莫大欺辱,无法在家生活,便想烧房泄愤。他趁妻子出去买东西的机会,点燃屋内的木家具,然后离家出走。火势很快蔓延将房屋烧着。宋某家的邻居发现后怕殃及自身,纷纷将自家的财物向外转移,同时奋力扑火,才避免一场大火灾。请问宋某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?
    本报作答: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,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。由于放火是一种严重犯罪,社会危害性很大,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,足以危害公共安全,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也构成本罪;只是在量刑时,作为一个情节,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所区别。